长兴一老赖偷梁换柱获刑十个月

04.08.2018  16:34

  自以为在法官面前耍了一招高明的“偷梁换柱”,殊不知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老赖”敖某将自己的15万元应收款通过伪造虚假协议的方式转入他人名下,妄图以此规避法院的执行。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敖某向他人借款10万元迟迟不还。3年前,敖某被起诉至长兴法院,法院判决敖某应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14万余元。然而,敖某以没钱为由,常年在外躲避执行。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申报财产,2015年12月,2017年6月四次被司法拘留。

    即使被司法拘留四次,敖某依然不配合执行,将生效判决置若罔闻。“在办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反映敖某在李家巷镇某村委会有一笔22万余元的工程尾款。2016年2月,其中15万元工程款被案外人领取,申请执行人却分文未得。”执行法官宋少华告诉记者。

    然而,敖某却说这笔钱不是自己的。“原先村里有个工程是我做的,还有一部分尾款没有结算。但是,早在2014年我就将这笔尾款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了我的另一名债主郑某。”法庭上,敖某辩称,“也就是说,这笔钱我早就没有了处置权,不存在故意有钱不还的情形。

    敖某口中的这份债权转让书,落款时间是在他被起诉前——2014年4月18日。那么,这份转让书到底是真是假?敖某真的没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吗?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一切都是敖某“自导自演”的。证人郑某证实,2016年1月的某一天,敖某找到郑某,让其签了一份债权转让书,将敖某在村委会的工程尾款全部转给郑某,制造工程尾款早已被转让的假象,用以逃避法院执行。

    庭审中,敖某当庭表示认罪,并提出将剩余数万元工程尾款用以归还申请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敖某将应收款15万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系主观明显故意。被告人敖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