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行业集体签署公约:将惩戒逃废债行为

11.10.2016  16:13

  中新网杭州10月10日电 ( 赵小燕 ) “在全省信贷领域,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逃避担保、伪造租赁合同、转移资产、恶意赠予、甚至低价贱卖等各种手段不断升级翻新,不仅极大增加了法院审理、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严重阻碍金融机构合法债券的实现,而且对金融秩序和信用环境也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浙江省银行业协会会长、农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冯建龙10日在浙江省联合惩戒逃废债动员大会上表示,此类现象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制止,更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严重伤害。

  现场,浙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签署了《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共同维护社会信用合作公约》,宣布将共同对逃废债行为人进行惩治,未来他们将通过“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信息平台”申报逃废债行为人。

  据了解,“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信息平台”已于近日完成了平台建设、上线测试、人员培训等工作,逃废债行为信息的收集、甄别、分类、审核、报送、发布、使用、反馈等步骤已实现电子化。

  《公约》对逃废债行进行了“已进入司法程序”和“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两个分类,无论有否进入司法程序,金融机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严重的逃废债行为的,均可将相关材料上传至“联合惩戒逃废债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根据《公约》条款,浙江相关银行业会员单位发现第一类行为当事人,须及时全面申报,对第二类行为当事人,则可根据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自愿申报。

  《公约》也约定,联合惩戒措施主要为限制逃废债当事人的金融服务,包括停止开设新账户、限制或停止办理对外支付、停止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信用证等。

  未来,逃废债行为人在联合惩戒逃废债信息平台被公布后,所有浙江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都会获得同步信息,实施共同惩戒措施。

  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冯建龙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石。“银行业协会将与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从监测、预警到处置,从信息公开、信用惩戒到刑事威慑的一整套打击链,使逃废债当事人无处遁形。”

  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动员大会上表示,对于打击逃废债行为,浙江重视早抓得紧,几年前有苗头时就认为这件事马虎不得,也拖不得。这几年一些具体的举措,起到了一定作用。

  他也建议银行业把联合惩戒逃废债信息平台当成一面镜子照照自己,去认识自身的短板以及处理客户关系上的一些问题,对一些陋习的容忍度应当很低,甚至应是零容忍的态度。“前几年举措主要强调的是银行与公安、法院、工商等执法部门的联动,这次强调了银行业间内部的联动,相信会对逃废债惩治有积极的效应。”

  据浙江银监方面介绍,温州、绍兴等部分地市银行业开展了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的先期探索,制定实施方案,配合政府开展金融服务惩戒,共涉及贷款金额37.21亿元,其中有4.54亿元贷款已取得了明显进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