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没借足股权转让要履行吗?
收购公司股权过程中,因资金不够向他人借款,为保障对方债权,双方约定暂时将股权转让到对方名下。然而最终钱没借足,那么,股权还要不要转让,这算不算股权质押?
昨天记者了解到,金华这起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目前已进入省高院再审审查阶段。
2012年,施某平与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何某出资6000万元,向施某平收购其实际控制的金华泰来医药连锁公司和泰来企业管理公司的股权。但何某资金不够,便向施某昌借款。为了保障施某昌的债权,当时二人签订协议,约定何某从施某平处受让来的股权,暂时登记在施某昌名下。
随后,何某从施某昌处借得1000万元,并将泰来医药连锁公司的67%的股权过户给施某昌。但由于两人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了结,故泰来企业管理公司的股权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14年7月,施某昌将施某平等三人以及何某作为第三人,一并起诉到金华婺城法院,要求将泰来企业管理公司的股权直接变更至其名下。
2014年9月5日,金华婺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施某平等三被告将涉案股权转移登记到原告施某昌名下,并向施某昌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婺城法院一审认为,施某平与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只有两人的签字,但是两人签字后即将该份协议交给施某昌,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上的“要约”,而施某昌借钱给何某属于“承诺”。施某平却一直未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施某平应当将泰来企业管理公司的90%股权变更到施某昌名下,同时,由于施某平未按时变更股权,应承担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二审认为,施某平与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何某与施某昌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施某平、何某、施某昌三人进行协商、形成共识的结果。施某昌虽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其参与协商,是协议主要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且该合同也已部分得到履行。由此,金华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但施某平和何某等人仍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再审。
何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何某将股权登记在施某昌名下,是一种为了保证施某昌债权的股权质押行为,而且施某昌实际上根本没有借足6000万元,何某将收购的其中一家企业泰来医药连锁公司的股权登记在施某昌名下,已经足够保证其债权。施某平的代理律师也提出,施某昌取得股权过户作为借款质押的条件是否满足,应成为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
据悉,目前,施某平等人委托律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将对该股权转让案件进行再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