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的合作治理路径

02.03.2019  04:4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王琳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刊文指出: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金融科技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的同时,也在挑战传统金融监管的既定逻辑。针对其主体多元化、金融业务跨界、颠覆性创新与系统性风险并存等特征,金融监管需进行适应性变革,引入多元主体、多元规范、多元机制的合作治理模式。由政府单向监管向多层次、多主体共同治理转变,由控制命令对抗模式向分权协作互动模式转变,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监管与自我监管良性互动的合作治理格局。在行政监管层面,通过智慧监管实现创新包容理念,借助监管沙盒和监管科技展开互动模式的技术治理;完善中央地方双层监管协调机制,重视地方政府的监管权责,加强地方立法以确保权责一致。在自我监管层面,强调企业微观治理地位并建立"吹哨人"机制,指导"看门人"、同业竞争者参与合作治理。只有在多元主体共享话语权的互动博弈中方能各取优长,避免传统监管模式中单一主体的有限理性、认知局限、监管时滞、利益冲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