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七旬老汉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 只因想报复司机

13.01.2015  19:28
【摘要】 今天下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去年10月份,浙江金华一辆公交车上,一名7旬老汉在公交车上引燃了简易燃爆物,引起乘客恐慌。 事发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1月12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首席编辑/赵洁) 去年10月份,浙江金华一辆公交车上,一名年逾7旬的老汉在公交车上引燃了简易燃爆物,引起乘客恐慌。事后,老汉被闻讯赶来的警方控制。

  相关阅读:

  金华一公交车内燃爆物被引燃嫌疑人为76岁本地男子

  这起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老汉的举动依然违反法律,公诉机关对他指控的罪名是爆炸罪。是什么原因让老人在公交车上引燃爆炸物?他的爆炸物又从何而来?今天下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金华七旬老汉公交车上引燃简易燃爆物

  去年10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浙江金华市乌街上的江滨小区公交站附近,一辆K19路公交车停在路边,而周围拉起了警戒线,大批民警在附近巡逻。

  就在那时,这辆公交车被曝有人点燃了简易燃爆物,而犯罪嫌疑人据称是一个70多岁的老人。

  50多岁的潘师傅是当时车上的乘客,据他描述,当公交车行驶到义乌街快到中村时,他突然听到一声类似摔炮的声音,并且闻到一股烟味,之后有东西从嫌疑人身上掉了出来,烟更大了。“公交车司机反应很快,喊了一声快下车,我就知道不对了,就帮助司机疏散车上的人。”

  这时,潘师傅见嫌疑人也想走,就上前拦住对方。“他说你别管,我不是针对乘客,是跟司机有矛盾。我说你这样要害了大家。”潘师傅想拉住嫌疑人,但对方力气很大。这时,另外一名乘客上来帮忙,两人一起擒住了嫌疑人。

  事发后,金华警方江南公安分局在其官方微博“@金华平安江南”也发布了这一消息:(2014年10月)10日13时30分许,市区义乌街一辆行驶的K19路公交车上一简易燃爆物品被引燃,未造成人员及财产伤损。我局接报后快速处置,嫌疑人王某(男,76岁,金华人)已被控制,相关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爆炸物系私藏手榴弹引燃只因怨恨司机

  点燃简易爆炸物的老人姓王,1938年出生,今年已经77岁了。

  一个77岁的老人,缘何在一辆公交车上投放爆炸物品?他到底和谁有这样的深仇大恨?

  法庭上,王某“委屈”地表示,他怨恨的是(K19路)司机,因为平时经常坐那个司机开的车,有几次司机没把车停好,王某认为这是司机故意在“搞”他,所以想到要报复。

  但车上有那么多人,难得就不考虑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吗?“没考虑那么多,我现在后悔了,觉得当时太冲动了。”面对这个问题,王某低下了头。

  那么,一个77岁的老人,当时手里拿的是什么爆炸物?这个爆炸物又从何而来?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详细解开了这一“谜团”。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0日下午1时05分,王某因之前与K19路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怀恨在心,就从自家地下室的箱子里拿出以前私藏的手榴弹,插在右侧腰带里。

  随后,王某来到金华市区园丁新村门口的公交站点。下午1时26分,司机陈某开着K19路公交车过来,王某上了公交车,当时车上有十余名乘客。王某就坐在公交车司机的后面座位上。

  待公交车行驶一段路时,王某用右手拉开别在腰带上的手榴弹,“嘭”的一声,手榴弹爆炸,从王某的腰间先后掉下一块圆铁、一块木头柄。公交车司机陈某发现后立即停车并打电话报警。

   公诉机关:应以爆炸罪追究刑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交车上引爆手榴弹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爆炸罪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没有意见,即使是最后的自行辩护阶段也没有发表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对此案定性及事实也没有异议,只是提出几点法定从轻、减轻的意见。主要有:王某年逾75周岁,系初犯,残疾且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未遂,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罪好,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恳求法院从轻、减轻其刑事责任,或适用缓刑。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文来源: 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毛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