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诈骗犯又作案 假金元宝和假金佛“换”六千元

12.12.2014  17:18

  中新浙江网12月12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金峰)近日,浙江台州玉环县人民法院对两诈骗惯犯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曾某(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姜(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有道是“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均有诈骗前科的姜某和曾某遵循这句老话组成了一对“诈骗好伙伴”。

  2014年7月6日上午,姜某和曾某准备好诈骗的“道具”,伙同钟某(另案处理)从路桥来到了玉环。而后钟某驾车载姜某与曾某至玉环一邮政储蓄银行附近,两人携带“道具”下车在银行附近物色路人以询问如何邮寄包裹为由借机搭话。很快,有人上钩了。曾某在向来银行汇钱的杨某搭话询问时,杨某很热心肠地帮助她。谈着谈着,曾某露出了真面目,说自己没有回家路费,并从身上赫然掏出了两个“金元宝”和一个“金佛”,表示愿意以这些东西作抵押向杨某借路费。在杨某犹豫不决的情况下,一旁看着的姜某又上前劝说杨某。杨某信了,并将6000元现金交付给曾某和姜某并换得“金元宝”和“金佛”。得手后,曾某和姜某马上乘坐钟某的车逃离现场。

  杨某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是啊,哪有天上掉馅饼的事,还正好砸到自己头上。杨某遂带着“金元宝”和“金佛”去鉴定。果然,假的!杨某立马报案。

  隔天,曾某和姜某在浙江温岭被警方抓获归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