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东公司否认为交易主体
26.08.2015 21:37
本文来源: 工商局
原告龚先生诉称,2013年8月14日,他与被告重庆骏东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以36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一辆法拉利458ITALIA二手车,被告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被告于8月23日将车辆交付给了龚先生,并承诺车辆没有任何问题,只跑了3145公里,是辆“准新车”。今年春节期间,龚先生发现该车在出售之前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40万元。
龚先生认为,被告在卖车时隐瞒了该车系事故车的事实,构成欺诈销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360万元,并赔偿购车款的3倍即1080万元,共计1440万元。
庭审中,被告重庆骏东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初始登记在自然人施某个人名下,该公司并不是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法拉利及玛莎拉蒂的新车销售,不具有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质,所以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龚先生和初始登记的车主施某。该公司在该买卖合同中未获取额外利益,不应该承担合同责任,龚先生起诉主体错误。其次,涉案车辆原始登记时间距买卖双方签订二手车合同(2013年8月14日)已使用近两年时间,龚先生应知悉涉案车辆可能会发生过维修。买卖双方在对涉案车辆交付时,对车辆状况进行了确认,龚先生在检验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车辆,故公司并不构成欺诈,且涉案车辆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退车条件。即使存在交通事故,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约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而且,涉案交易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故本案应适用重庆市政府《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及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消法》相关规定。因此,要求法院驳回龚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择期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文来源: 工商局
26.08.2015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