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标院积极配合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

23.02.2016  13:30
      近日,省民政厅、发改委、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全面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根据文件精神,全省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将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质监部门、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过渡期。
      为避免改革过渡期可能出现的重码、错码等问题,省标准化研究院已主动将4.7万余条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代码存量数据提供给省民政厅。同时,为确保我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的准确性,文件明确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发放统一代码后,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注销信息实时推送给质监、税务等部门,省标准化院将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切实保证代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