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等文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等文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8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王黎
联系电话(兼传真):0571-8705780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5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等文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各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当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等情况,合理确定费率浮动前提条件,商财政部门,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制定或者完善当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各地应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的正常规模,各市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根据《意见》“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要求,在逐步统一行业基准费率和规范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各地应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筹资比例,加大风险调剂金的调剂力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三、调整提高部分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原则规定,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各市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的水平,统一确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
四、建立费率政策调整实施情况年度报备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市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市上年度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着力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的目标。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省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doc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