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未来仍将坚持和依靠收费公路政策

04.03.2016  01:27
  3月2日,交通运输部表示,未来10至15年,我国公路基础设施仍处于集中建设、加快成网的关键阶段,公路建设任务依然繁重,资金需求规模十分庞大。在国家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偿债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坚持和依靠收费公路政策,仍然是确保公路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5年底,交通运输部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条例修订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1、确立“收费”与“收税”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突出了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的不同政策,体现了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的导向。
  2、调整两种类型收费公路的内涵。一是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其债务与通行费收支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收费权的公路统一表述为特许经营公路,依靠通行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3、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通过以省为单位对高速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降低政府收费公路融资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4、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全面保障公路用户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采用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5、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规模,大幅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
  6、调整收费期限。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全路网偿债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特许经营公路必须约定明确的经营期限。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其养护管理费用可以由公共财政负担,也可以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7、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转让。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债务余额等因素,并严格限制。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出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签订该特许经营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得以转让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经营期限,转让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前的偿债期和受让后的经营期累计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
  8、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明确收费公路养护保通应急、治理超限超载等义务及措施,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经营者的服务职能;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通过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浙江省公路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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