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个人持股超一年 股息红利免征个税

08.09.2015  14:3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7日晚联合发文称,自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与此前执行的政策相同。

  通知还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过去二十多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换手率是全球最高之一。由于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所形成的诱惑更多,股民往往会频繁交易博取利差,但实际上这种短期博弈难以创造价值,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李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此次政策出台,应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相关政策协同理解:如果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成为常态,而长期持有股票则会免除这部分交易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越短期的持有者反而会税负越重,这显然是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

  他还表示,该政策需要其他政策相配合,因此还应继续推动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相关规定,否则,投资者仍然不愿为了少得可怜的股息红利去避税,还应有其他更务实的政策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否则,股市牛短熊长,也会导致投资者的短期行为。(记者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