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0571-85108839 传真: 0571-8510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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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 (浙江省杭州市狮虎桥路42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13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转发,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城镇常住人员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材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城镇常住人员可享受免费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后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制。
三、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未用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和发放《就业创业证》。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并分配《就业创业证》号,该证号全省通用,需要时就近打印。
四、强化信息动态管理。各地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息的比对核验,及时更新就业登记数据。要强化基层平台作用,掌握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完善登记信息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数据省级集中、全省共享。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