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7月7日电(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童法)6日记者从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老张骑电瓶车在国道上逆行,原告老刘为了避让老张而翻车,并导致八级伤残。虽然两车未发生碰撞,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老张赔偿原告老刘人民币60000余元。
据了解,2014年8月13日傍晚,原告老刘驾驶电瓶三轮车沿320国道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遇到被告老张驾驶电瓶车逆向行驶过来,老刘为了避让老张而翻车,自己受了伤,三轮车也毁损了。经鉴定,老刘的伤构成八级伤残,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00余元,损失总计达人民币180000余元。
“双方明明没有碰撞,老刘也是自己摔倒的,自己却要承担一定责任。”老张觉得很冤枉。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老张虽然没有和老刘的车直接发生碰撞,但是根据法院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老张当时系逆向行驶,老刘为了避让老张才造成自己车辆侧翻,从而导致事故。老张的行为存在过错,而且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老刘自身也因为驾驶不当存在一定过错,双方承当同等责任。遂法院根据同等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老张赔偿原告老刘人民币60000余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