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银行这些问题条款,且慢签字
省工商局对10家银行8大类80份合同全面审查,发现564条问题条款
办理银行业务时,很多人面对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只能选择“是”或者“不是”,然后默默签字。这些银行霸王条款也屡屡遭炮轰。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工商部门在全省推进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近期对10家银行80份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银行业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很多问题条款,市民在和银行打交道的时候,都碰到过。
1、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点评:《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点评: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2、银行免除自身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点评: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点评: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3、银行加重消费者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等从合同依然有效。
点评:这一条款银行涉嫌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担保人责任。
4、银行排除消费者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点评: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通讯员 沈雁 记者 陈聿敏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