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病婴致夭折 父母伯伯同获刑
去年3月的一晚,天气还未转暖,台州椒江二桥上寒风刺骨,一个才出生十几天的女婴竟被丢弃在此。当她被发现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女婴的亲生父母是谁,又为何狠心遗弃骨肉?
今年1月20日,在台州椒江区法院,这起轰动一时的遗弃女婴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是女婴的亲生父母和伯伯。
案情回放:
被告人陈忠系被弃女婴的亲伯伯,被告人陈平、刘娟系被弃女婴的亲生父母。陈忠是家里的老大,一直无后,因为年纪大不好生育,当他得知弟媳刘娟又怀孕时,便向弟弟夫妇俩提出,请刘娟生下这个孩子交由他来抚养,陈平夫妇同意,并约定孩子无论男女,均过继给陈忠夫妇。
去年3月14日傍晚,女婴降生,全家都很欢喜。但这孩子不进食也不哭,一喂奶肚子就涨大起来。经检查,孩子患有肠梗阻、肾功能缺陷、败血症等疾病。一得知孩子有病的消息,大家都傻了。16日,陈忠夫妇将孩子转至当地的大医院治疗,医生告知孩子病情较重,建议去杭州治疗。考虑到自家经济条件有限,去杭州治疗不仅经济上无力承担,而且能否治好还是个未知数,陈忠夫妇决定先放弃治疗回家养养看,于是第二天就带着孩子出院了。
回家后,没有了积极治疗,孩子病情每况愈下。24日那天,孩子病情恶化,陈忠、陈平、刘娟商量该怎么办,陈忠提议,把孩子放到外面,也许有好心人能救走她。沉默过后,陈平夫妇应允了。当晚9点,陈忠、陈平把孩子包裹好,放在了椒江二桥的桥墩上,旁边袋子里装着奶粉、奶瓶等婴儿用品。
第二日11时,当陈忠跑去再看时,发现孩子没有了,他们以为孩子被救走了。
其实,当日9时许,有群众发现了女婴后报警,可惜的是孩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经鉴定,孩子系因患急性坏死性肠炎伴不完全梗阻,水、电解质紊乱致多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官说法: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案中陈忠和孩子的抚养义务人陈平、刘娟共谋,对于年幼患病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救助,放弃治疗,导致婴儿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遗弃罪。
法院经过审理,当庭以遗弃罪判处陈忠、陈平有期徒刑3年,判处刘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