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草案)》
07.04.2015 09:26
本文来源: 法制办
我市于2011年制定出台了《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0%的比例缴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10%或者6.5%的比例缴费。《办法》的出台对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前期深入调研和对有关数据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建议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增加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适时动态调整,既增强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灵活性,也是经济新常态下,政府主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本文来源: 法制办
07.04.201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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