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后伤者被碾压致死该当何罪
时间:月13日1
地点:仙居法院
42岁的陈某是临海白水洋人,在仙居工艺品城上班,每天骑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上下班。
2015年3月27日晚上9点半左右,陈某和往常一样,下班后骑车回家。但是,意外发生了。陈某自西向东行驶到322省道时,与一名自北向南行走的行人相撞。行人被撞倒地,陈某心里一慌,也没停下来一溜烟跑了。
悲剧的是,那位行人被他撞了以后,接着紧又被陈某某(另案处理)驶的拖拉机碾压。陈驾某某虽然报了警,没等交警来就离开了现但场。行人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亡原因是交通事故致颅脑、腹脏器多发死 胸损伤。
案发后,交警提取事故路段的监控录像,经过排查确定了陈某的车。几乎同时,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及陈某某均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陈某说,撞人后,他在十几米远的地方停车,转过头看了看,可是天太黑,没看清楚。当时我心里有“点发慌,又感觉撞得不是很严重,就离开了。回到家才发现摩托车的左侧转向灯和后视镜都裂了,头盔也磕掉了一块,撞得比较严重。陈某说,” 他这才有些后怕去投案自首。
当得知行人被二次碾压死亡后,陈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陈某属无证驾驶,撞倒被害人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遭受二次碾压,可以说逃逸行为与碾压行为属于“先行为”“后行为”之引起 ,间存在关联。但是,因无法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碾压造成还是共同造成,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