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行政诉讼法 抓好审判工作
18.05.2015 13:30
本文来源: 法制办
5月15日,新昌法院平稳审结46起涉129名钦寸水库移民诉新昌县钦寸水库安置办公室拆迁安置其他行政行为案件。
原告胡仁妃等46户129人,系新昌县新林乡村民,起诉称,原告房屋因为建设钦寸水库而面临拆迁。2015年1月被告新昌县钦寸水库安置办公室分别作出了46份《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补偿决定书》。2015年2月,原告姚松等46户移民向新昌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3月23日,新昌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决定。原告姚松等46户移民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补偿决定书》违法,特别是补偿数额过低,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撤销被告新昌县钦寸水库安置办公室做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补偿决定书》。4月3日,向该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月5日,新昌法院对46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5月15日,新昌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宣判。针对胡仁妃等42起案件,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昌县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依法判决驳回胡仁妃等42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梁柏松等4起案件,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昌县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针对梁柏松等4原告户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决定书》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新的房屋评估报告,证明被告对原告户作出决定的第一项房屋补偿部分的款项确有错误,但其他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依法判决变更被告新昌县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针对此4起案件当事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决定书》第一项房屋补偿部分的款项,并驳回除第一项外其他决定书内容的诉讼请求。(新昌县法制办)
本文来源: 法制办
18.05.201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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