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林:
我局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申请人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与被申请人周学林就本市江干区采荷南苑2幢2单元502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书面裁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杭房拆裁江字(2015)第2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现就申请人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与被申请人周学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裁决如下:
一、由申请人提供本市钱江新城核心区F—01、F—02、F—08、F—10地块内期房(比准价为12627元/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不小于83.6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房屋评估价值不低于992484元,与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高层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的安置面积(增加的10%按91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由申请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与安置房(期房)的评估价值和相关拆迁政策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二、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申请人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补偿价值,向被申请人支付。
三、过渡期限为被申请人搬迁之日起24个月,由被申请人自行过渡,搬家补助费2400元(1200元/次*2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设施搬迁费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19号)执行(若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江干区采荷南苑2幢2单元502室房屋,交申请人拆除。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注:你们可以到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春东路1号)领取杭房拆裁江字(2015)第2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