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就罚款 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合法吗?

12.07.2015  09:46

每天兢兢业业去上班,生怕迟到一分钟就被扣钱,很多人对单位的罚款制度提心吊胆。虽然员工对这些企业管理员工的惯用手段深恶痛疾,但也很无奈且习以为常了。不过,最近仲裁机构作出的一次裁决却让许多人大跌眼镜。

案例

今年4月小甘与其所在单位某饭店的合同就要到期,他并不打算和饭店续签合同,但是有一件事始终在他心里挥之不去。2012年5月,他因为两次开会迟到而被扣掉200元工资,心里很不是滋味。今年4月小甘即将离职,他在和饭店协商讨回200元扣款不成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饭店返还他被扣掉的罚款的申请。

对于职工小甘的申诉,饭店觉得自己的罚款并没有错,开会不迟到是饭店的规章制度,而且职工小甘在进饭店时就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说得非常清楚,本人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饭店物品缺失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愿意接受公司按对等损失的两倍予以罚款。小甘现在不干了,就来讨回罚款,不合理。

小甘却不这样认为,自己入职时必须签订拟定好的合同,如果不认同就不能得到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是公平的。

在经过了解后,日前,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仲裁委审理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力。而且该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并公示,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让饭店返还小甘200元钱。

律师分析

企业设置罚款制度是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用工形式。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显然已经落后。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会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引发劳动争议。那么企业在没有罚款这一项经济处罚措施以后,又将如何管理员工?

第一步:以“绩效考核”取代罚款

用人单位用绩效考核来衡量一个人的工作业绩。每个月单位都会进行考核,评出称职、优秀和嘉奖几个等级,平时是否迟到、工作认真程度等都包含在考核中。比如,出现迟到最多只能评为称职,拿到最基本工资;干得越好,相应拿得就越多。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项目设计、考核程序等必须合理合法,并且将考核结果依法送达给员工,否则仍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