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60万高利贷 连本带利要还400多万
高利贷害人不浅,这从王某的案子可见一斑。41岁的王某是挺精明的女人,从事旅游行业有七八年时间,曾和朋友合伙承包了一个营业部,一年能赚30万元左右。但2013年,随着合伙人的退股,王某为维持经营,借了高利贷近60万元。这笔债务像滚雪球般,到后来竟然演变成400万元的“大窟窿”。为了偿还巨额个人债务,王某动起了歪脑筋,竟然把手伸向了旅行社的旅游收入。昨天,杭州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公诉人当庭给王某算了一笔账,至今,她还有500万元左右的外债无法偿还。
2013年10月,王某进入杭州市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职工旅行社)担任业务员,负责经办出境游和境内游业务。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4年10月,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员工韩某某联系王某,咨询公司旅游的事情。王某向韩某某推销旅游折价券,线路报价为10.943万元,韩某某实际只需要交付8.9972万元。看价格实惠,韩某某便与王某签订了旅游合同。之后,职工旅行社安排某公司员工出行。但王某在收到8.9972万元团费后,仅交给职工旅行社2.316万元,剩余团费没有上交,给职工旅行社造成8.627万元的财产损失。
起诉书显示,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王某利用个人账户收取游客支付给职工旅行社的团费,并将团费侵吞,造成单位损失金额至少达到93.4565万元。
自2014年5月起,王某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在向游客出具加盖有职工旅行社业务专用章的收条的情况下,还将游客上交的境外游保证金予以侵吞,造成单位损失金额达到1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达207.4565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公诉机关还查明,由于个人债务金额在不断扩大,自2014年6月起,王某虚构手中有可享受折扣价出行的旅行券的事实,以个人名义与游客签订书面预付款协议或者口头承诺的方式,向游客推销“折价券”,约定可以以低价享受省中旅任意线产品,骗取游客预交团费,导致客户损失金额达到59.804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王某说,她本来想靠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巨额债务分解成一笔笔小债务偿还,但窟窿还是越填越大,高利贷放债人为了追债甚至威胁到了她的家人安全。
王某对公诉机关的大部分指控没有意见,但对其中涉及的金额提出异议。她认为有客户使用了旅游折价券,因此实际收取的现金金额不能与团费确认单和单位损失的金额等同起来。比如韩某某这笔,王某说她只收取了对方5.9万元,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没有8.627万元之多。
对自己的身份问题,王某也认为她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靠拿提成的,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她并不确定。公诉机关认为,职工旅行社是杭州市总工会全额投资的企业,王某承担经营管理职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昨天,法庭没有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