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搭建致幼儿落水溺亡

20.01.2015  11:51
监护人、违法搭建人、村委会均需担责   朱某和陈某是慈溪市观海卫镇某村村民,5年前,两人未经合法审批,在流经该村的小河旁违法搭建房屋用于出租,并在河流两端铺上预制板,供承租人员出入行走,但该预制板之间留有一块预制板宽的空隙。
  重庆的李某和贵州的刘某(二人未登记结婚)以及儿子小李3人,于5年前开始在朱、陈二人搭建预制板的河流附近的某承租房屋生活。2013年10月7日上午,3岁的小李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出门玩耍,在经过河流两端的预制板时,不慎掉入河中溺水身亡。
  慈溪市观海卫镇和谐促进会分别补偿李某、刘某3300元,该村村民委员会也支付了800元作为赔偿。但二人认为,朱、陈二人所铺设的预制板之间留有空隙,给安全埋下隐患;同时,作为该河流的管理者某村民委员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三方对小李失足坠河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朱某、陈某及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3万余元。法院另查明,该事故造成李某、刘某损失:死亡赔偿金410680元、丧葬费24463.50元,合计435143.5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村村民委员会、朱某、陈某三被告对小李身亡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的责任。
  法官说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和陈某未经合法审批,在涉案河沟旁违章搭建房屋用于出租,并在涉案河沟两端铺留有空隙的预制板,供承租人员出入行走,存在过错。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所辖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者,未予以主动妥善处理,三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小李从预制板空隙处失足落水身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小李溺水时未满3周岁半,系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刘某作为其监护人,已在暂住地居住了5年左右,熟悉周围环境,应当知道附近河道可能对未满3周岁半的未成年人构成人身威胁。二人未尽监护职责,疏忽大意导致小李脱离监护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可减轻三被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