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进度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6〕55号

03.08.2016  22:42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要求,现就加快进度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地到户工作

  各地要在前段时间划定城市(镇)周边、一般乡镇永久基本农田方案通过省厅审查的基础上,抓紧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审批,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落实保护责任,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设和完善数据库。各地要认真做好与原有划定成果的衔接,全面清理原有基本农田保护牌和保护界桩,规范做好本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标志的设置。要逐级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村组、农户。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数量、质量、责任信息等及时整理汇集,全面建立图表册,建立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尽快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和报备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次序,开展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按照内业检查和外业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对每个县(市、区)实地抽查核实,确保图、数、地相一致。初验通过后,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和复核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通过省级验收后,要及时做好划定成果的报备工作。各地要在8月底完成市级对县级成果的初验,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

   三、及时统计上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数据

  按照省政府浙政办发〔2015〕54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请各地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标志清理,统计外业工作中设立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保护界桩的设置情况,以及签订的保护责任书情况等数据(详见附件1)。并统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2)。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所辖各县(市、区)数据汇总后上报省厅。

  联系人:厅耕保处  严桥来    0571-88877802

  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王建锋    0571-88877650

 

  附件:1. 市基本农田划定外业成果统计表

                      2. 市基本农田划定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进度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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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