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场招标便拒发施工许可证,不可!
--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政采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函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其中强调,依法采购且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以没有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据此,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财政部近日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致函,提请其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经研究向财政部回函并做出答复。其中明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没有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财政部日前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的此答复函件,并要求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还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据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做了规定。其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