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办建〔2016〕52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千人万项”蹲点指导服务省级专家组: 当前,正值我省水利建设的高峰期,平安护航G20的决战期,为切实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吸取兄弟省份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16〕28号)和厅领导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强化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上来,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侥幸心理,坚决防止由于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导致风险、隐患蜕变成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各单位既要对本辖区内的在建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负起组织指导责任,也要对本级所属项目安全隐患排查负起直接监管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细化分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逐级、逐岗、逐人落实到位。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突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汛期和“五一”节日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6〕12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和高温时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水建〔2016〕2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6〕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对已采取的措施进行“回头看”,消除管理盲区和漏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抓好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的同时,对人饮工程、山塘水库、农村饮用水、中小河流治理以及水土流失治理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同样不可掉以轻心。要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刻认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的重要性,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查出的风险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于不具备条件难以立即整改的,要做到“五落实”。必要时,要停工停产,确保安全。 根据水利部工作安排,我厅定于8月至9月,以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面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开展全省范围内在建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指导,全覆盖完成本级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抽查排序阶段(9月1日至30日):按照省级对市级、县级;市级对县级的抽查层次,开展在建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抽查,并对抽查情况在本辖区内进行排序。我厅将结合在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省级抽查工作,组织“千人万项”蹲点指导服务省级专家组对各自联系的设区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抽查,每个设区市将抽查2-3个在建重大项目和2个在建小型项目。 (三)水利部核查阶段(9月16日至30日):在各地区各单位自查自纠,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的基础上,水利部将组成核查组,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核查,并在系统内通报核查结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赋分表(见附件1)进行自查自纠和抽查。核查组也将按照上述赋分表的内容进行核查。抽查、核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填写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把本次隐患排查治理检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的检查方案,把检查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每一个环节、岗位和人员。市级抽查组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中选择被检查地区、单位工程,预先排定路线,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以便查出实情。 (二)各抽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应坚持原则、深入细致、严谨求实、客观公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和上报等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要提出整顿和处理建议。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建设项目法人要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8月份隐患报表中上报自查发现的隐患。厅直属有关单位、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总结,于2016年9月15日前报送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 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联系人:郑明平、张樑 电 话:0571-87826656,87826615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网址:http://aqsc.mwr.gov.cn 附件2:事故隐患清单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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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