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解读

24.12.2016  02:37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下发后,各地坚持拆改结合、拆用结合,采取复耕、复绿、建设等多种措施盘活利用拆后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从审计、调研以及基层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拆后土地利用及时性、拆后土地利用率不高等问题。今年以来,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对审计、 “三改一拆”相关调研报告作出了批示,要求“加快研究,出台政策,切实把拆后的土地利用好”。从基层反映的情况看,希望拆后土地利用政策更明确、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拆后土地利用,确保全省“三改一拆”五年计划圆满完成,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时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政策创新之处

  一是因地制宜拓展利用途径。 明确拆后土地利用方式、途径,将拆建、拆改、复耕、复绿、复原(恢复原有状态及使用功能),以及经批准临时建设和使用等一并纳入拆后土地利用范围。

  二是注重拆改结合加快整体开发。 拆、改、用有效对接,拆后土地利用与周边地块整体开发、与当前亟需建设项目用地等相结合。近期可开发建设的拆后土地,要求各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涉及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是合理安排拆后土地短期利用。 对于近期无法利用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建设停车场、体育运动设施、休闲广场、公园绿化、街道景观等功能性、公益性项目等方式进行充分利用,防止土地闲置。   

  四是统筹使用农村集体拆后土地。 对农村集体拆后土地,可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房、村级留用地开发、村集体企业(工业企业、标准厂房、乡村旅游、民宿等)建设等,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五是支持农村零星土地整治利用。 对农村零星的拆后土地,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纳入土地整治,通过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化零为整”进行综合利用,也可以复垦成为耕地,经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

  六是做好规划局部修改。 对符合城乡规划和长远发展方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不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规划修改调整加以利用。

  七是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 1)对符合“两规”的违法用地,在罚款已执行到位、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已依法处置到位后,可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对符合浙政发〔2014〕20号文件规定属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可由原土地使用者回购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并办理出让手续。(2)在2009年12月31日前确已实施建设的但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土地类别未确定为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应证据并报经政府批准认定后,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3)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基层政府已按用地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履行了征地程序,签订了用地协议,并补偿安置到位,且报批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未提出过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八是建立拆后土地利用激励政策。 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3:1挂钩机制,“三改一拆”拆后政府重新供应的土地纳入挂钩范围。

  三、完善拆后土地利用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拆后土地利用精细化管理。 运用“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违法用地建筑拆除与拆后土地利用对应关系,实行在线监督、销号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当地“三改一拆”办实现数据共享,实时掌握拆后土地利用规划、开发方式、时序安排等情况,及时办理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复垦等相关手续。

  二是健全共同责任机制。 对拆后土地统一管理,按照“一地一策”的要求,细化落实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发改、财政、经信、规划、建设、农业、交通、监察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凝聚工作合力,防止出现拆后土地垃圾清理不及时、土地利用不落实,甚至新的违法用地等行为,积极引导共同推进拆后土地利用政策落地、工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