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家事问题,省高院民一庭为你一一解答

13.07.2016  14:03

  网上有一句戏言: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就是耍流氓。可结了婚也未必有保障,房子、车子、票子、女子,都可能是压垮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

  省高院的大数据显示,2015年,全省法院离婚案件收案50418件,今年上半年收案23672件,虽然同比下降11.63%,但这个基数,也是所有民事案子中最大的。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离婚率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温州地区的离婚案子最多,舟山最少。

  婚姻恋爱这些家事问题,遇到了,该怎么处理?近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发布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或许有你要找的答案。

  出轨后写下“忠诚协议”,有效吗?

  杜女士和陆先生在2004年结婚,夫妻感情一开始挺不错,但随着女儿的出生,家庭琐事越来越多,两人经常吵架。令杜女士更加无法接受的是,丈夫与一名张姓女子交往过密。

  2011年,夫妻俩共同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陆先生承诺以后会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按时到家,不夜不归宿;生活中要与妻子多沟通多包容,若有争吵,不应发生家庭暴力;每月工资和奖金收入都交给女方,用于支付日常开销和放贷。协议中还特别加了一条:如果男方有违反以上三条约定之任意一条情形,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女方,同时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2011年底,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杜女士干脆带着女儿回东阳老家居住。之后,杜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女儿归她抚养,并拿到居住的那套房屋。

  然而,陆先生与杜女士签下的协议,并没有被法院认可。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陆先生支付抚养费,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考虑到陆先生为过错方,法院对房产部分的分割酌情更照顾女方。杜女士得到房屋的60%,只要支付陆先生30万元房屋折价款,就可以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这样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法院应不予确认,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

  但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男方被“喜当爹”,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吗?

  对胡某来说,他和前妻的这场官司最后的结果虽然是自己胜诉,但他丝毫高兴不起来。

  2003年10月,胡某与章某相亲认识,不到一个月便火速同居,次年6月30日,章某生下女儿萍萍。

  当时胡某已经34岁,人到中年喜获千金,自然是兴奋不已。他一直以为孩子是早产,尽心尽力照顾着章某母女,孩子的奶粉、衣服、玩具几乎都是胡某一手包办。

  2006年,胡某经历了一场车祸,夫妻双方也开始断断续续地两地分居,章某一度还将女儿带回娘家自己带。

  这样的婚姻不咸不淡地维持了四年,胡某最终决定和章某离婚,但他要求心爱的女儿由自己抚养。

  不过,章某一直不肯把女儿交给胡某,双方因为抚养权变更和抚养费的问题,打过几场官司。直到2015年,胡某得知了那个令他崩溃的消息,原来女儿并不是他的亲生骨肉。胡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婚姻应该忠诚,但章某却隐瞒了女儿非婚生的事实,对胡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胡某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章某不仅要返还抚养费2万元,还要赔偿胡某2万元。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经确认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能否予以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男方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其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

  婚前同居后没有修成正果,彩礼要还吗?

  2010年,26岁的丁某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谢某。由于两家知根知底,两个年轻人恋爱一年多以后便决定结婚。按照瑞安老家当地的习俗,结婚前得先订婚,于是,丁某给谢某家送去了“彩礼”“待嫁酒款”“折黄金款”等等订婚费用。

  然而,相爱容易相处难,丁某和谢某同居期间,发现双方的性格不合、脾气各异,经常为了琐事吵架。两人都觉得不能继续再生活在一起,决定分手。

  但分手后,之前丁某支付的彩礼是否要返还呢?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谢某要返还丁某12万元。

  问: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