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 引发的一场争议

28.11.2014  19:52

  近日,宁波海曙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一位顾先生的投诉。事情是这样的:前几天,他在某超市购买了五罐“青椒牛肉”,到家后发现买到的竟然都是过期食品(其中一罐生产日期为2012年11月的、其他四罐生产日期是2013年3月的,保质期为18个月)。事发第二天,顾先生回到该超市要求其“退一赔五”,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强硬,交涉未果。

  于是,顾先生气愤地转身来到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消费维权人员了解情况后马上陪同顾先生到该超市着手处理。在协调过程中,超市主要提出两点质疑。其一是该批次商品进出货数据显示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3月,货量是15罐,至目前库存还有7罐,库存的外包装标示与顾先生提供的商品不一样,并提供了货架上的样品与消费者的商品外包装作了现场比较,区别大,明显对不上号。其二是据消费者述说购买商品时当场发现有问题,将货柜上的过期品全部买下离柜后第二天一早来交涉,涉嫌“调包”。消费者则表示:自己有购物小票为凭证,店家的质疑不过是推诿之词。经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店方给予消费者退货,并补偿100元。
        该案例中,经营者声称对想不劳而获掠夺式的“消费者”防不胜防,对鱼目混珠的“打假”有苦说不出。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俗话说“蚊虫不叮无缝的蛋”,经营者应当重视科学管理,提倡文明消费,相信不和谐的“音符”也会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