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周轰轰烈烈的“道歉”事件 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道士下山》丑化了道教?
贾玲的喜剧恶搞花木兰?
在刚刚过去的这一周里,“道歉”忽然成了一个热门网络词汇。
这头,陈凯歌导演的影片《道士下山》正在各大影院热映;那头,中道协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孟崇然道长在微信公众号“道扬天下”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道教界向导演陈凯歌提出严正谴责声明》的文章。
文中,孟道长斥责《道士下山》肆意丑化道教,把道士拍得低级下流,违反了多项政策法规。他要求陈凯歌立即停映《道士下山》,并向道教界及社会公开道歉,消除负面影响。
这篇文章被转上网后,几乎引起了一片狂欢式的“吐槽”。网友们反响热烈,纷纷模仿“道歉体”展开了造句大赛:国家烹饪协会要求《煎饼侠》道歉;交警队要求《速度与激情》道歉;恐龙协会要求《侏罗纪公园》道歉……就连著名导演冯小刚也蹦出来发了一条微博:“妖协要求《捉妖记》道歉。”
事后,中国道教协会新闻发言人孟至岭道长表示,道协对于影片持有包容心态,谴责声明并非由道协发出,至于是否孟崇然以个人名义发出,尚在进一步核实中。
也许很多人都是抱着调侃的态度在看待这件事,但早在《道士下山》事件之前,喜剧演员贾玲就有过类似的遭遇,并且实实在在地向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表示了歉意。
6月27日,贾玲在东方卫视《欢乐喜剧人》节目中参演小品《木兰从军》。小品中,贾玲扮演的花木兰贪吃、胆小、花痴,因贪生怕死不敢奔赴前线,到了军队,又因吃亏被迫上战场成为将军。回归故乡后,她看到去世父亲留下的信,才得知是邻居恶霸看上她,父亲才骗她去当了兵……
节目播出后,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刊发公开信,认为贾玲将花木兰恶搞成“傻大妞形象”,是对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破坏,已然严重伤害了木兰家乡人民的感情。信中提出强烈抗议,并要求《欢乐喜剧人》栏目组及主创人员向社会公开道歉。
7月18日下午,贾玲通过个人微博,就“恶搞花木兰”一事公开道歉,将“错误”归咎于自己的“无知和疏于学习”。与此同时,《欢乐喜剧人》节目宣布暂时停播。
7月19日,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作出回应,表示接受贾玲道歉。
不过,事情并未就此平息,不少网友都认为,专家们这是“小题大做”,贾玲也完全没有必要道歉。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道歉?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或中国道教协会又是否有权要求他们道歉?
法律上的“赔礼道歉”有着严格的限定
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吴旭华律师
吴律师说,法律上的“赔礼道歉”有着严格的限定,如果只是玩笑倒也无妨,但若是在正式场合要求某人赔礼道歉,那就需要参透法律并谨慎言语,否则很可能会落人话柄、沦为笑谈。
“赔礼道歉”最初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方式最后一种即为“赔礼道歉”。而第一百二十条作了明确界定,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而后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了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相应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后,应该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还可以要求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承担形式。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林琳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