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有痕商家拒换 相关责任必须承担

29.12.2014  20:06
选车时,新车外观非常脏,无法看清,付款后提车时才发现车身有刮痕,购车者提出换车要求,但经销商拒绝,因为汽车“三包”规定必须是发动机或是油路等有问题才能换车,其它像外观上的问题则不换。那么,对于不符合“三包”规定出现的购车问题,经销商该由哪些法律进行制约呢?广东省消委会近日对一起在销售环节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汽车投诉案例进行点评。
   【案例】今年7月初,消费者杨先生到广州一家4S店购买汽车,当销售人员带杨先生去挑选车时,杨先生看到所要买的新车外观非常脏,他向销售人员提出,能否把车洗干净让他看清外观,但销售人员说他们都不洗车的,并让杨先生放心,车的外观没问题,如果杨先生选定这辆车他们就去清洗、检测,还承诺如果提车时发现车有问题不要就是。于是杨先生看看车的内饰、听听发动机声音后,暂定了该辆车,并在当天交首付款和购买车险等。7月12日下午,杨先生按约定去提车时,突然发现该车前保险杠左右两侧有多道划痕,车门处、后车身处都有白色的线痕。杨先生对这辆车的来源产生怀疑,提出换车要求,但被销售员告知: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必须是发动机或是油路等问题才能换车,外观上的问题则不能换车。该店的主管承认,没有把车洗干净车给客户看外观是他们失误,但解决方式也只能是处理划痕或是换保险杠,不能换车。无奈之下,杨先生投诉到广东省消委会,要求该店要么换车,要么必须书面道歉或在保证车辆质量基础上给予赔偿。经广东省消委会的调解,4S店还是坚持不换车,只是同意给予现金补偿,杨先生接受这一调解结果。
   【点评】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此案中,4S店是违反《消法》的这些相关规定的,也即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也违反了 《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依据以上规定,该4S店在明知汽车有划痕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填写外观确认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购车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消费者有权撤销该合同。经销商在消费者购车后,以已办手续及外观非质量原因拒绝消费者退换车的要求,只按一般外观损伤问题维修处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以新车的价钱购买外观有瑕疵的汽车,有悖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广东省消委会对此起汽车投诉进行详细分析发现,消费者在购车时,如果委托4S店上牌,一般遵循以下步骤:选车型谈价格、确认车辆、缴费、上牌、提车。消费者往往在最后提车时,才发现所购车辆有缺陷,当消费者提出退换车时,4S店则以这样的缺陷在汽车“三包”规定中不构成退换车的条件,不予退换,只能修补。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在以上的过程中,法律关系可分两个阶段来追究经销商的责任,第一阶段是消费者在4S店购买汽车。第二阶段是消费者委托4S店办理上牌。如果消费者发现4S店在第一阶段售车时通过隐瞒、欺骗的手段,则应当以《合同法》或《消法》为依据,要求4S店承担法律责任,而不适用汽车“三包”规定中关于退车标准的规定。如果在第二阶段,消费者发现提车时汽车出现损坏,如上牌时汽车发生碰撞、剐蹭等,则应根据消费者与4S店签订的上牌委托合同处理。广东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委托4S店上牌时应当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出现问题时,可以依照合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