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碰上专业“碰瓷团队”欲抱团维权
消费者平时去逛超市时,最担心的就是买到过期食品或不合格产品,然而,竟有一些人专门去超市买过期或不合格产品,买到后,他们也不会去管理部门举报,而是跑到柜台去跟老板“私了”。这些所谓的“消费者”真的只是正常维权这么简单吗?日前,杭州一家超市的负责人叶先生致电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说:“近来,三天两头有人来店里‘碰瓷’,用一些手段搜刮出一些伪造的‘不合格产品’,然后索取三五百元乃至几千元的赔偿,不少杭州的超市都跟我们有相同的遭遇,实在不堪其扰。”
维权案例
“碰瓷团伙”无中生有 3根火腿肠索赔3000元
叶先生:我在杭州做超市生意十几年了,最早在城西经营一家夫妻小店,如今已经做成有十几家分店的连锁超市。对于超市行业而言,最忌讳的就是出售过期、假冒等不合格产品,经营者对这些也会格外留意。
早年开小店的时候,店里人手不够管理不好,消费者偶尔会买到一两件不合格产品,我们也会主动道歉、赔偿,并积极整改。
近年来随着行业的规范化,这种不合格产品已经几乎不可能在超市出现。但是从去年开始,消费者买到不合格产品索赔的案例越来越多,难免让人心生疑虑。
去年开始,我公司旗下的多家门店经常遭遇“碰瓷”,一些过期、假冒产品被“消费者”买到,而这些“消费者”往往神情淡定,拎着商品直接到柜台索赔,有关法规细则他们随口就来,张嘴就要千把块的赔偿金,很多店员没经验,无奈之下接受了对方“私了”的要求。
让我印象深刻的一次是去年年底,几名消费者在我们超市找出3包过期茶叶,要求索赔。后来我查看监控后才发现,过期茶叶是这几名“消费者”预先备好偷放在货架上的。
不少超市经营者都有此遭遇,一位同行告诉我,有人在他店里买了3根火腿肠,开了3张小票,事后折回说是过期产品,索赔3000元,这分明就是恶意索赔。
我粗略统计了一下,过去一年,我们公司旗下10余家超市门店,每家至少都有两次类似遭遇,而且情节十分相似,我们超市经营者不堪其扰。
据我所知,“碰瓷团伙”的非常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调包。先由团伙中的一人将已过期或不合格商品放到超市相同商品的货架上。然后,另外的团伙成员再进超市买下这些自己放的商品,要经营者赔偿。
2、擦拭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如将超市里大米的有效期用化学药水擦拭弄模糊,以此索赔。
3、对一些酒类、保健品类以“成分不合格”理由进行索赔,商家若不赔偿就向有关部门举报。
(叶先生告诉记者,眼下他已联合同行,打算抱团维权。)
律师解读 非正常索赔或会触犯法律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以上法律规定的设立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超市、商场等营业场所购买到过期食品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可按规定向商家或生产厂家索赔。但是,近来有不法分子利用该法律规定向商家恶意索赔,甚至涉嫌犯罪的索赔事件也时有发生。
非正常索赔案例可分为恶意索赔和诈骗。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见习记者 李明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