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管理不严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购买后获五倍赔偿

07.11.2014  18:30


  现在不少超市都能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严把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但仍有个别农村小超市管理不严,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近日,余姚市朗霞街道镇西村的一家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不但向消费者退一赔五,还要受到余姚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刘先生平日比较关心《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比较强。不久前,刘先生逛余姚市朗霞街道镇西村的一家小超市时发现“金字”火腿、“喜丽源”营养麦片等四种食品共9件已过保质期,意识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随即他花700元钱将这些食品全部买下。当日,刘先生便携带这些食品到超市交涉,要求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而该超市负责人只同意退还货款。与超市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就拨打12315申诉热线电话,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主持公道,赔偿损失。

  朗霞市场监管所接到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投诉指令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还有一款食品过期,随即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该过期食品全部给予查扣。次日,该所召集超市负责人和消费者双方当事人到市场监管所进行依法调解。执法人员首先向超市负责人解读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依法经营。在事实面前,超市负责人表示,他们最近理货员更换频繁,才导致出现这样的纰漏,愿意接受监管部门调解,并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最后,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超市退还给消费者刘先生700元货款外,还给予刘先生五倍的赔偿,即赔偿刘先生3500元,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签字。同时,该所要求该超市严把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超市负责人当即表示,他意识到现在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将把这次事情当做一个教训,今后一定严把各个环节,本着对自己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管理好超市,规范经营。

  目前,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被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