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也遭“碰瓷”? 市场监管部门:确保在售食品安全是关键
“我在超市购买了这种黄金酒,已经过了保质期,超市方却不肯给予赔偿。”日前,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多起类似的消费投诉,投诉方均表示在超市内购买到超过有效期的食品,要求商家10倍赔偿。
“你看,这是我们刚买的商品,还没走出大门口就发现过期了。”其中一名男子在索赔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所规定的条款能对答如流,要求超市方赔偿。然而,令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觉得奇怪的是,每次来投诉都是同样的3名男子,他们在超市都买到了过期商品。
随后,执法人员来到男子投诉的超市进行调查并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这3名男子进入超市后,大多购买黄金酒、阿胶等高档食品,结账时索要相关票据并暗中进行录音。离开超市后约10分钟左右再返回超市进行索赔。“这3名男子在6家超市均买到过期商品,其中两家超市为了息事宁人各赔偿3000元,另外几家超市不予理睬。”据执法人员介绍,索赔过程中,这3名男子提供的票据上均未标注所购买产品的批号,因此无法认定过期产品是否就是超市所购食品。在检查超市后,执法人员也表示,未曾发现此类过期食品销售,因此也存在购买后被掉包并进行索赔的可能性。“超市方拒绝赔偿,而这3名男子却要维权,因此我们告知双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然而,至笔者发稿前,这3名男子还未进行民事诉讼。
针对此案件,一位有20多年消费调解经验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索赔事件也许并不是合法维权,而是遭遇“碰瓷”事件,但这样的索赔能屡获成功,也反映出超市方在产品销售管理环节的不足。鉴此,这位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说,作为经营方,首先要做好在售食品安全工作,其次还应加强软件建设,在机打销售凭证上增加所售出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等信息,便于事后查验。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提醒有关大超市经营管理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其中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因此经营者更需注意加强自身法律意识,规范合法经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