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也应适用“三包”规定
10.03.2016 18:52
本文来源: 工商局
去年4月,宁波市民陈先生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4G手机。当时手机店搞活动,只要购买该款手机就可以额外获赠一款蓝牙耳机。陈先生认为划算,就购买了该款手机,并得到商家赠送的蓝牙耳机。可刚过去半年时间,蓝牙耳机就出现质量问题,充电总是充不进去。于是,陈先生向店家提出按“三包”规定进行免费维修,商家却说:“这本来就是赠品,赠品是没有‘三包’的,要维修只能收取维修费用。”无奈之下,陈先拨打12315寻求消保委的帮助。
江北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进行调解。商家坦言:当时该款手机搞活动,购买后额外赠送一个蓝牙耳机,本来就是赔本买卖。因是赠品,所以当时没有开具相应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厂家规定对于无法提供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电子产品维修时一律收取维修费。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向该店家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当时购手机赠耳机时商家本应主动提供但未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存在一定过错。另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该赠品如有质量问题,商家理应对其实行“三包”。最后,店家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意为消费者按“三包”规定免费进行维修。
江北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获取赠品时,要记得让商家在产品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这样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如果当时没有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相关信息,只要有相关资料能证明该赠品系商家所送,消费者也可据此要求商家对赠品进行维修或换货等处理。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0.03.2016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