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3月12日,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会上透露,在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中已经将资源税等6部税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中,下一步将督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如期完成税收法定的任务。
乌日图表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提出来的明确任务。现在我国实行的18个税种中,有6个已经实现法定了,其中就包括在过去的五年里十二届全国人大制定的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包括资源税在内,还有12个税种到目前依然是以国务院的条例或者暂行条例的形式来规范的,这些都需要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我国自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开始执行。后来一直到2011年,国务院再次修改相关条例,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财政部随后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两个文件都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全面从价征收。
从国家税务总局今年2月发布的数据来看,2017年我国资源税收入为135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3%。截至2017年12月,全国有28个省市区资源税实现了增收,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煤炭主产区资源税收入分别增长了94%、73%和75%。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经济发展起始环节的绿色税种,改革后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
有专家表示,资源税立法是税收法定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资源税“由规转法”后,将有利于增强其征收制度的权威性、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是对多年来资源税改革成果的重新确认,还将有利于从最高立法机关角度和全社会角度对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税制要素、征管方式、征管体制以及央地税权划分制度等重大原则性问题进行再审查、再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