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印发
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当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部委举行新闻通气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从2016年底至2019年底,我国将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将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
《方案》指出,要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为目标,以改革试点为突破口,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资源优势,创新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走出一条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实现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成果。
试点坚持群众自愿、利益共享等原则,将入股分红作为征地补偿的新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项目封闭运行,做到风险可控。《方案》要求,要重点围绕界定入股资产范围、明确股权受益主体、合理设置股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其中明确,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方案》,试点优先选择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县,选择不超过20个项目开展,项目不限制企业所有制性质,但应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项目补助资金时,应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并在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优先保障试点水电项目的电量全额上网、适当延长矿区和尾矿库等依法占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降低试点矿业企业用地成本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