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资委出台《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近日,宁波市国资委制定出台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整合了产权转让相关制度规定,明确了产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
《管理办法》对场外直接协议转让作出了严格限制。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市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为市属企业或其全资子企业。
《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对市属企业公开转让行为的决策授权。对于市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未超过3000万元(含),且未超过出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比例的,由一级企业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中评估价值或账面净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协议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转报市政府审批。对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市属单一资产监管企业,若该出资单位公开转让所出资持有的单一资产监管企业本级国有股权,报市国资委审批;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公开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评估价值未超过200万元(含)的,由其出资单位审批。
《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前置决策程序。市属企业转让所拥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审议或决策程序。转让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导致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方审议通过转让方案后,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还应按规定履行涉及的清产核资、全面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进行,对产权转让公告发布、转让挂牌价格确定、竞价的组织、合同的签订、交易资金的结算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理办法》印发之后,为减少国资监管权力事项,提高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效率,市国资委将不再核发《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原已核发的证书于有效期限到止日自动失效,同时取消原建立的拍卖机构备选库。市属企业需委托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转让相关业务的,应按公开、透明的原则,可采取招标采购或自行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