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名“逃费”车主被曝光 个人信息上了头条

25.11.2014  11:52

  #!diantou!# (今日早报记者 李攀) 生活中总是充满着这样、那样的“惊喜”。

  比如说有一天,你打开报纸、收听广播、浏览网页,猛然发现自己竟然成为故事的“主角”,甚至登上了“头条”。

  不过,有时候,这样的“惊喜”并非来自你的“刻意炒作”,而是幕后有一双“推手”。

  最近,来自台州的35位车主就因为这双“推手”上了“头条”,他们的名字、车牌号、家庭住址全部被媒体曝光。原来,今年8月以来,这些车主涉嫌在当地一座新建的跨江大桥收费站“闯杆逃票”。

  作为一家企业有权在媒体上公布公民的身份信息吗?这么做算不算侵犯隐私?这些身份信息又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取,是否合法?

   逃费车主:

  “我们又不是‘老赖’,凭什么被曝光”

  如果不是朋友无意中打开了一个媒体微信公众号,“小A”(网名)不会想到自己的“大名”竟然就这么上了“头条”。

  这个“头条”其实一张“催款公告”,公告写得有些“冷冰冰”:下列车辆通过椒江二桥时未依法缴纳通行费,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部分还造成收费设施损坏,工作人员数次电话通知,仍未补缴或赔偿。请下列人员到公司监控收费中心补缴或赔偿,否则(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作进一步追偿。

  通知还附上了一长串“黑名单”,“小A”细细数了一下,包括他在内一共有35位车主被“曝光”,除了名字外,还有他们的车牌号码和家庭住址,住址甚至精确到具体的门牌号。通知的落款为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

  在朋友面前,“小A”感觉自己脸滚烫滚烫,在他的印象里,好像只有“老赖”才会有这样的“待遇”,问题是他觉得自己并不是“老赖”,只是没有缴纳过路费。

  随后,“小A”上网查了一下,竟然发现这串名单信息还公布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这下彻底惹怒了他。他将自己的遭遇放到了本地的一个论坛上,浏览量接近8万,评论争议不断。

  很多市民认为,即使车主没有缴费,作为一家企业难道就有权利在媒体上公布公民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企业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又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

   收费大桥管理方:发布公告是为了“震慑”车主

  本报记者了解到,这座引发巨大争议的跨江大桥位于台州湾椒江入海口,全长8.09公里,总投资19亿元,是当地迄今为止承接的最大的单体工程,主管单位为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

  今年8月8日,椒江二桥正式建成通车,同时根据省市交通部门下发的文件,大桥对过往车辆依据车型不同双向收费,以20座(含)以下和2吨(含)以下客、货汽车或简易机动车为例,收费标准为10元/车次。

  不过,大桥收费进展得并不顺利,不少车主在横杆前没有踩下刹车,刻意逃票。

  椒江二桥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张主任说,其实“催费公告”最初只在报纸上公布,后来一些网站和媒体公众号开始大量转发。

  在转发前,他曾建议不要用曝光等字眼,而是用“大桥喊你来收费”等“柔和”的字眼,但是没想到还是引发了这么大的争议。

  作为大桥的主管部门,张主任表示之所以“出此下策”,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震慑“车主”。

  据他介绍,逃票的车主中,不少人的行为比较恶劣,比如恶意撞杆、毁坏财物,多次被催缴拒不支付,甚至在网上发布“逃票攻略”,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到大桥正常收费。

  另外,与椒江大桥相邻的椒江一桥马上就要完成整修,恢复通车,如果二桥收费受阻,同样会影响一桥收费。

  为此,椒江区政府还曾下发通知,要求加强二桥收费管理,要求对冲卡、拒不缴费的车辆,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处理。

   律师:大桥管理方已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

  对于被“曝光”车主和大桥管理方的“争斗”,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晖也一直在关注。

  在他看来,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显然没有权利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公民的身份信息,这已经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郭春晖介绍,在法律框架内,谁有权公布公民信息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但通常认为公布信息的一方必须拥有相应的执法权,否则即使是一些政府部门也无权公布。

  他举了个例子,比如法院曝光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就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院曾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郭春晖说,如果市民觉得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样的说法,张巍并不“担心”,他说车主的这些信息都是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后获取的,在获取渠道上不存在问题。

  他承认公司在发布公告的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妥,但是如果车主要提起诉讼,公司也会积极应诉,但是车主必须补缴拖欠的费用,以及赔偿损坏的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