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当送“人情” 杭州两家银行分理处负责人获刑
赵某和沈某近日分别被法院判刑5年3个月、5年6个月,两人被判刑的罪名都是违法发放贷款,而他们的身份也大致相同,分别是富阳和杭州主城区不同的两家银行分理处主任,其中沈某还把两位同事也“拉下了水”。
大家都知道,向银行借钱或贷款,可没那么容易,银行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等。那么,这两位银行分理处的主任为啥会因为发放贷款而让自己身陷囹圄呢?
赵某近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赵某收取的1.5万元“好处费”也予以收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赵某在担任富阳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期间,明知王某、倪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同意为二人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提供帮助,后违法发放贷款12笔,共计贷款金额250万元,并收受王某好处费1.5万元。后因王某、倪某资金链断裂,造成13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沈某干的也是差不多的事。沈某原本是杭州联合银行主城区某支行分理处主任,2009年他所在的分理处给杭州滨江东方大厦授信配套个人贷款4亿元,双方约定开发商在该支行设立专项保证金账户而且账户余额不得低于配套贷款余额的20%。此外,购房人申请办理贷款必须支付40%首付款。
到了2011年11月,沈某同意开发商动用专项保证金账户的3000万元用于归还到期债务,事后开发商未能补足保证金反而与沈某商量如何“套取”银行贷款。2012年1月,通过5名购房人虚假材料的方式,套取贷款共3500万元用于弥补保证金不足。
杭州市中院近日终审维持了滨江区法院对沈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
承办检察官表示,这两起案件也给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首先,经办人在工作面前要杜绝人情贷款,不能把发放贷款当人情送,这样操作迟早会出事情;其次,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最后,要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制度,严格审核贷款人的相关资料。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陈洋根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