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托运要保价
01.04.2015 19:12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近日,消费者王某通过瑞安市塘下镇某托运部托运一批货物到贵州,但货物运达到目的地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价值1500元。王某立即找到该托运部要求其赔偿,该托运部则以正在调查为由久拖未决。王某将此事投诉到12315。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塘下分局接到12315投诉后,立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约谈处理此事。次日,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托运部负责人称王某托运的货物未保价,只同意赔偿500元。王某称托运部的工作人员在收费时,未向其说明货物保价赔偿事项。该局执法人员在确认托运部的确未向王某说明保价条款事宜后,耐心细致地向托运部负责人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托运部在提供服务时,应告知消费者服务内容和方式,托运部在未向消费者告知服务方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托运的物品丢失,擅自按未保价的服务方式赔偿,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减轻自己的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和调解,托运部负责人同意全额赔偿王某货物价款1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托运货物时一定要进行详细的了解,若托运贵重物品最好进行保价甚至全额保价,并看清协议条款和内容后再交费签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1.04.2015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