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
09.09.2015 20:14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一是提早统筹部署,试点推进,稳步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鹿城区就针对行政诉讼案件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开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鹿城区早在2003年就率全市之先制定出台了《鹿城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范围和程序,2007年鹿城区政府又颁布了《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实施办法》,完善应诉制度,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2011年,在原有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鹿城区又颁布了《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施办法》,在该办法中,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规定出庭应诉要承当的后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2012年起正式开始实施。这一系列文件的发布并实施标志着该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就已经初步建立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得到了良好的运行,为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发展。
二是建章立制,考核引导,逐步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鹿城区政府在2012年联合该区法院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府院联动三项考核工作的通知》,在这一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考核标准,对照《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施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仪表形象、庭前准备、法律知识及语言表达等四项内容进行考核。为了增加考核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约束力,还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区人民法院、区监察局和区法制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考核会,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若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评先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今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鹿城区政府将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列入了《鹿城区2015年度区直单位目标考核法治政府建设项目考核细则》,将其和各有关单位年终考核直接挂钩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保障机制。
三是广泛宣传,科学引导,不断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鹿城区政府以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为契机,通过区政府全体会议向全区领导干部传达新《行政诉讼法》的精神,着重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必要性、科学性及其重要意义进行深入阐述,营造出领导干部自觉参与、自觉遵守、自觉维护的法治化氛围。同时,通过举办《鹿城区2015年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要求各有关单位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并就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鹿城区对保障这一制度规范化运行的相关办法进行了说明,号召全区各行政机关严格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保证每一起应诉案件都能有相关负责人参与应诉,争取使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鹿城区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法制办
09.09.20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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