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投诉10个月收到近2万条 杭州要为网购立规你有意见赶紧来提

06.12.2014  08:18

作为全国首部网购交易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政府昨发布《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今年1至10月,杭州市12315热线来电中,涉及网络销售平台的投诉电话17768个,占到同期投诉总量的近半。这些投诉多集中于商品与描述不符、虚假宣传、快递错投等,或有商家不执行“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等。

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7种活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的7种活动: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

(三)对他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不正当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或者举报;

(四)恶意实施批量购买、批量退货、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五)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六)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或者发布虚假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七)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团购要审查并记录

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的,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

如果未对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从事网上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应当向交易双方提供安全、可靠、合法的支付结算方式,并采取措施保障与支付结算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

提供搜索、排名服务的,应当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并予标记。如果未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标记的,又未改正的,可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并因此获取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如未向消费者披露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促销期间内不能变更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在网页上以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说明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生产者名称和住所、运费、配送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方式等信息;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说明。

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促销的,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明确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魏皓奋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