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未细看 办证时间晚两年
02.03.2015 18:42
本文来源: 工商局
针对上述纠纷,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未详细审查购房合同,导致未能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自身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时限条款对消费者来说事关重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提醒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办房产证发现没发票
去年12月,德惠市住邦万晟广场楼盘业主张先生办理了收房手续,拿到了新房钥匙。今年1月初,当他去有关部门咨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事宜时,得知自己因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1月13日,张先生向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购房款收据,上面显示,房款为28.4万元,收款日期为2013年3月15日。
据张先生介绍,两年前,住邦万晟广场楼盘开始搞售房促销宣传,尽管当时楼还没有盖,只是“卖图纸”,但很多人看中了其地处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好位置,纷纷前往订购。张先生回忆说,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时,由于现场人多忙乱,他没有仔细地查阅相关条款,匆匆就签了字。
张先生所购的是一套面积为76.69平方米的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3704元。交房款时,收款员开具了一张收据,当时他就询问为什么不是正式发票,得到的答复是暂时没有。
1月14日,记者来到了德惠市住邦万晟广场楼盘。据调查,购买该楼盘商品房的购房者共有500多位,都没有拿到购房发票。按照房屋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购房发票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必要条件。
针对未向业主提供购房发票一事,在该楼盘的开发商吉林万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帮置业)的办公室,一位梁姓负责人拒绝了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
当日下午,记者向德惠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了相关情况,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就此展开调查。1月20日,张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万帮置业已通知他和其他一些购房者到该公司去补开购房发票。1月21日,张先生和其他一些购房者拿到了购房发票。
办证期限约定为720天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针对房产证办理违约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即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而让张先生和其他业主没想到的是,拿到了购房发票后,他们找万帮置业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方却表示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大家这才查看了手里的购房合同,发现上面约定的期限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
据张先生介绍,当初签合同时,自己和绝大多数业主都没有注意到上述条款,而对这一“明显反常”的条款,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或告知。
万帮置业为何在购房合同中作出上述约定?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一问题,万帮置业有关负责人拒绝回答。
针对上述情况,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洪亮分析认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张先生等人购买的德惠市住邦万晟广场楼盘住宅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正常情况下开发商应该“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然而,张先生等人的购房合同中已经约定期限为720天,属于“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据此执行确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开发商未尽提醒义务
针对上述纠纷,吉林省消协新闻发言人宗守运分析认为,张先生等人在购房过程中,未详细审查购房合同,导致未能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自身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宗守运同时指出,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时限条款对消费者来说事关重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也存在未充分履行提醒义务的问题,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宗守运分析道,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宗守运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由懂行的业内人士或律师陪同,认真审查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进行补充约定,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2.03.2015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