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提高卷烟消费税率程序违法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该法第八条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以下称“60号文”),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对于提高烟草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
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律师韩甫政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60号文”。他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立法法》修改实施后,还以原通知的形式来调整《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税率”,此种行政行为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
依据之争
时隔6年之后,再次上调烟草税税率。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以下称“60号文”),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对于提高烟草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
5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也下发通知,将所有卷烟批发价格均上调6%,并按照零售毛利率不低于10%的原则同步提高建议零售价格。《中国经营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香烟销售店后发现,香烟零售价平均上涨了10%,还有部分“烟民”已在涨价前抢购“囤烟”。
“60号文”不但引起了“烟民”的注意,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5月14日,律师韩甫政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60号文”。他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立法法》修改实施后,还以原通知的形式来调整《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税率”,此种行政行为不符合《立法法》等法律规定。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其第八条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韩甫政认为,在3月15日《立法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因《立法法》等无有关税率调整的具体规定,所以过去多年来各项税率的调整等,往往都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来确定。
受国际油价下跌影响,我国成品油价格在去年11月29日、12月13日及今年1月12日迎来多次下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三次上调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对于提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有的存在“经国务院批准”,有的则没有。
这种未经过立法机关讨论就上调税率的做法,备受争议。韩甫政认为,在3月15日《立法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因《立法法修正案》对包括税率在内的“纳税”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税收法定”原则之后,税率的确定就应当严格依照这一原则执行。
对于韩甫政的质疑,记者致函财政部,截至发稿前财政部并没有给出解释理由。
程序瑕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发通知的形式,提高卷烟消费税率的程序存在瑕疵。
施正文介绍,卷烟消费税的法律依据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尚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按以往的惯例,调整消费税税率只需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再以部委名义发布。
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韩甫政认为,显然,按照《立法法修正案》中的规定,包括卷烟消费税在内的“税率的确定”,实行“税收法定”原则,即包括税率在内的“纳税”只能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不能是国务院部委的红头文件(诸如通知等)。
施正文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是消费税的征收主体,所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应该以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消费税调整决议来调整消费税。
2014年12月,根据来自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数字,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全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
施正文认为,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涉及3亿“烟民”的切身利益。如此重大的政策决定,相关部门应该开门立法,广纳民众和专家的意见,方案在大范围论证的情况下再进行决策。此外,控烟是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不单纯是靠税收调整的经济行为。
2009年,我国的烟草消费税也曾有过一次上调,但烟草价格因烟草消费税上涨的同时,烟草的销量不减反增,控烟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王殿学认为,《立法法修正案》实施还不到两个月,希望政府部门顺应潮流,主动履行税收法定,迈出实施税收法定的实质性一步。
“对于此次调整税率,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我们期待这种审查,也期待行政部门迈出税收法定的实质性的第一步。”王殿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