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款”加倍收费“霸王规定”涉嫌侵权
20.05.2015 20:02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近日,温州市洞头县消费者颜女士向县消保委投诉,称其朋友从市区快递5张5寸照片给她,交寄时因没有零钱,选择“货到付款”,颜女士在收件后被告知需支付15元运费。“平时同城小件快递一般是6元的,怎么货到付款价格翻了两倍多?”颜女士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的侵害。
该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向被投诉快递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表示:除了顺丰、邮政等快递企业,其他快递选择“货到付款”都要收取双倍的运费,这是“行业规定”。该公司负责人还介绍,市域范围内的收费标准为首重(1千克)以内8元,超出后每增加1千克增收2元;如果消费者选择“货到付款”,则派送方(负责派送的快递单位)只收取费用的30%,其余部分需交给收件方。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款需向收件方公司索取。当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消费者时,对方表明放弃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调查中还了解到:韵达快递“货到付款”业务使用的是特殊的快递单,快递单号一般以“8”开头;经营场所内有统一的价格公示,但未标明“货到付款”的付收费标准,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货到付款”的快递单上未对收取双倍费用做出明示,快递公司也未通过其它形式事先说明告知。工作人员随后以消费者身份致电我县多家快递公司,除顺丰快递外,其他快递公司“货到付款”业务收费均需加倍。
该县消保委认为,快递公司“货到付款”业务收取双倍费用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行业霸王规定”,涉嫌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双倍收费应当区分情况,当“货到付款”的快递物品被拒签并寄回后,快递公司则有权向收取双倍费用。下一步,县消保委将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函》的形式,向我县邮政监管部门正式建议,整治该类行业“潜规定”,净化快递行业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工商局
20.05.2015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