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细化五十五部门环保责任 夯实责任边界,明确问责情形,避免出现“九龙治水”和责任盲区

06.09.2017  15:52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 张铭贤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近日出台。

  河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和《清单》的实施,将推动河北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局面,逐步构建起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

  明确26部门151项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和领域众多,加上河北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压力大,更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合力攻坚。

  从责任主体看,《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

  记者从《规定》中看到,环保部门负有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等15项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负有牵头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等10项责任,公安部门负有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等8项责任。

  在全面分解责任的同时,《清单》还详细列出了河北省政府26个相关部门的151项监管职责,夯实了每一条监管职责和边界职责,避免出现“九龙治水”和责任盲区。

  比如在秸秆焚烧管控中,原来是农业、环保等多部门都有参与,《清单》进一步厘清责任,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逐项列出问责情形

  《规定》出台后,将成为河北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生态环境监督问责的依据。

  《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清单》对26个部门的151个监管职责,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的情形。

  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规定》也建立了考核与奖惩制度。《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定》还明确,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逐步完善督政体制

  《规定》和《清单》要管用,关键是抓好落实和督导。

  2016年初,河北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目前已经实现了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有力推动了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在建立省级环保督察制度的基础上,河北还结合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建立起了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跨区域设置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接下来,河北各监察专员办将依据《规定》和《清单》,通过走访调研、受理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监控推进进程,监察责任落实。对监察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移交移送、追责问责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