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出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1.07.2016  18:42

近期,龙泉市出台了《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龙财农﹝2016﹞174号)。《细则》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扶贫资金的扶贫范围、对象、方向和支持方式;并对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作了明确要求。

细则》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职责。二是划定扶持范围、对象、方向和支持方式。以省、市、县扶贫政策为依据划定异地搬迁、扶贫资金互助组织、来料加工、产业发展等扶贫项目的扶持范围和对象,并确定其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三是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和举证管理相结合,对农村、基地基础设施类、设备购置类、技术推广类实行项目管理,对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互助组织、市场营销类、个人直补类实行举证管理。项目分申报立项、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档案管理六个流程进行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明确项目资金的拨付流程,并对资金报账的审核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四是完善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扶贫项目进行补助,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扶贫办〔2015〕13号)和扶贫资金阳光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等,须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公示,并在市政府门户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或农民信箱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2014年修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