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十多年推行以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显成效
台州市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在财务监督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积极借鉴“村帐乡管”的成功经验,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推广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和宗教团体代理的有1418处,占登记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83.4%。其中,委托乡(镇、街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代理中心代理的有756处,占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44.5%;还有280多处自身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自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一)营造舆论氛围。台州市在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制度的过程中,以乡镇为单位,采取以会代训等办法,召开有各宗教活动场所班子成员、有关村居负责人及宗教工作联络员等参加的会议,就宗教活动场所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主要内容等,开展教育和培训,为推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营造良好氛围,提高操作能力。
(二)建立代理中心。即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为单位(特殊情况也可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成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大会上,由宗教团体向中心主任(一般由乡镇统战委员兼任)、会计和出纳颁发聘书,并聘任各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代理中心的成员。代理服务中心主办会计,主要负责辖区内各宗教活动场所收支凭证合规性认定,协助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管理,为各宗教活动场所出纳提供业务指导,代表镇政府对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三)规范运作制度。2010年,台州市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宗局7号令)要求,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13条标准,进行了深化、细化。特别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代理制上,主要是实行以“双自愿”基础上的“五不变”、“六统一”为主要内容的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一是坚持“双自愿”原则。即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向财务代理中心办理委托书,并缴纳一定的财务管理费用(每年300元左右);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自愿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的委托,对存在问题较多又长期不改进的,有权拒绝受理和清退。二是坚持“五不变”原则。即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核算单位不变、监督机制不变。三是坚持“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布、统一建档。
(四)深化审计监督。在进一步完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台州市注重抓好场所的财务审计工作。从2010年开始,采取每年审计20%左右宗教活动场所的办法,用5年基本完成全市所有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审计工作。第一轮审计完成后,2016年市委办又专门发文,要求每年抽取总数5%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完善年度审计、换届审计、离任审计等制度,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审计制度常态化开展。
(五)加强工作检查。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加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2016年台州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出发点,市委办印发了《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财物监督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向各县(市、区)民宗部门上报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台州市民宗局定期对各县(市、区)民宗部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检查结果列入市对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