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豪车月余失灵 消法新规助维权退赔

23.06.2017  16:45

2017年5月24日浙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徐女士的投诉,反映其2017年4月15日在金华某汽车品牌店花一百多万购买的汽车,在5月23日,行驶里程约2100多公里的时候,出现方向盘打不动失灵的情况。徐女士认为车子在三包有效期内,且刚买不久就出现了安全隐患,希望可以换车或者退款,望处理。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该投诉展开调查。经核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也承认车子确实存在问题,但具体原因尚未清楚。商家认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应先给予维修处理。经开发区消保委多次协调,最终商家同意退车并赔偿消费者贴膜、镀晶等一万余元费用。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在六十日内,而且行驶里程在三千公里以内,转向系统出现功能性故障,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