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工资福利处。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3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6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70元调整为2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239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 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137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